国际税收协定之投资所得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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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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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拥有征税权,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利息的特殊规定
 
 
 
 
 
 

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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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项利息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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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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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的特殊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提示】
 
 

根据协定议定书的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

 
 
 
 
 
 
 
 
 
 
特许权使用费特殊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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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权使用费既包括在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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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权使用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即设备租金。但不包括设备所有权最终转移给用户的有关融资租赁协议涉及的支付款项中被认定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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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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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许可这些技术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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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果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应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不适用本条款规定;对未构成常设机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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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所得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作为劳务活动所得适用《中新协定》中营业利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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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特许权使用费
 
 
 
 

包括:赔偿、设备租金、情报、指导服务、相关服务。

 

不包括:利息、使用不动产、不许可服务、其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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