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场内到场外:解读「9·4」 与 「6·21」中国加密货币监管政策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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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执行角度回顾,94 监管重点在「防范通过比特币、以太坊参与代币融资发行」,而 621 则针对更广泛的「虚拟货币交易」。

原文标题:《「从场内到场外」比较 94 与 621 打击虚拟货币政策的异同》

作者:谈叔

2017 年 9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 年 6 月 21 日,人行则就虚拟货币炒作问题 约谈 了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两次都给加密货币市场带来冲击,各种加密货币价格纷纷大跌,那么,两次监管层面的收紧有何异同?

2017 年的政策主要针对 IC0

2017 年 9 月 4 日的公告标题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的第一句更是开宗明义地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0)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众所周知,2017 年是各种 IC0 项目层出不穷的一年,虽然有极其少量的正常项目,但绝大多数项目都是打着虚拟货币旗号的骗局。监管层注意到这一风险,适时出台了该公告。

按照公告中的相关表述,「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是把「比特币、以太坊」当成了一种融资主体通过「代币发行融资」所募集的资产。

在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出现以前,诸如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不得不通过法币,而通过募集加密货币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无疑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因而在 94 公告中,有这么一句,「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在 94 之前,国内加密货币的交易都是通过用户转账到交易所公司账号进行的,94 之后,则开始了加密货币交易的「场外」时代。 从政策的执行角度回顾,当时监管的重点在于「防范通过比特币、以太坊参与代币融资发行」而非「参与法币与比特币、以太坊的交易」。

2021 的政策则针对更广泛的「虚拟货币交易」

2021 年人民银行公告的标题为「人民银行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第一句则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可见,相比于 2017 年,此次打击的范围包括了所有的「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问题。对于「交易炒作」而言,银行或是支付宝等支付机构是十分重要的一环,所以这次的禁令相比起 2017 年而言范围大了许多。

而对于法币和加密货币的交易的限制,这并非是第一次提,早在 2013 年,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曾经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于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而这一政策从字面上看,显得很模糊。举例而言,在接下来直到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前的时间里,火币、OK 和 BTCChina 等交易所都在金融机构开立了账户,且通过这些账户进行用户的充值提现操作,那么作为为几大交易所提供金融账户服务的银行,算不算「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呢?理论上,「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兑换服务」的主体是交易所而非各金融机构,然而各金融机构确确实实为交易所这些客户提供了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出现这一局面的原因,大概是因为当时各界对比特币理解不够,外加整个加密货币市场很小,影响有限。而 2017 年 9 月 4 日关于「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的要求,可以算作对 2013 年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的细化说明,因为作为金融机构,为交易所设立供用户充值提现法币的账户,至少可以算是间接地为虚拟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提供了服务。

「场外」时代的新问题

在 2017 以前,币圈还没有「冻卡」这个词,因为当时充值提现都走的是交易所的公司账户。2018 年,开始有零星的冻卡案例出现,而最近两年,「冻卡」的现象则愈演愈烈。

「冻卡」的主要原因则是因为卡里收到了涉及电信诈骗资金。由于比特币的匿名特点,天然地成为诈骗分子所钟爱的洗钱方式,一般而言,诈骗分子会将骗来的钱迅速买成币从而实现资金的迅速转移,许多卖币的人士却会因为收到了诈骗的钱而「躺枪」被冻卡。

就像非法集资并非因为加密货币出现后才有,电信诈骗也并非加密货币出现后的新生事物。但毫无疑问,加密货币的出现为这两种犯罪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而引起了监管层面的关注。如果说,2017 年 9 月 4 日的禁令主要针对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2021 年 6 月 21 日人行的约谈则主要针对洗钱的风险。洗钱的市场有多大,仅仅从电信诈骗这一行业就可见一斑,根据 《人民日报》 和 人民网 的报道:

「2020 年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32.2 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 36.1 万名,止付冻结涉案资金 2720 余亿元,劝阻 870 万名群众免于被骗,累计挽回经济损失 1870 余亿元,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2021 年 1 至 5 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11.4 万起,共打掉犯罪团伙 1.4 万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 15.4 万名。今年以来共紧急止付涉案资金 2654 亿元。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991 亿元。」

2021 年的前五个月的「止付」金额 2654 亿元,就已经接近去年全年的金额 2720 亿元,可见电信诈骗活动依然猖獗,而这些被止付的金额,很大一部分会通过洗钱非常「高效」的加密货币进行「洗白」。在综合衡量过加密货币给经济带来的好处(如利用废弃水电等)和负面作用(环境问题、洗钱问题)之后,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禁令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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