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ey 测试:以太坊现在是证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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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满足测试的三个方面才能被视为证券。

原文标题:Is Ethereum a Security?

原文作者:OpenOrg 和 @adamscochran

原文来源:isethereumasecurity.com

编译:LlamaC

以太坊是否是一种证券?这一直是一个热门争论的话题,特别是当以太坊已经过渡到“权益证明”模型时,用户将他们的币抵押给验证者并参与验证网络的奖励。

网络

为了回答在美国监管机构眼中的以太坊是否是证券,我们必须通过一个被称为“豪伊测试”的测试镜头来看待它,这是一个三管齐下的验证方式,它决定了以太坊是否是证券。

必须满足测试的 所有三个方面才能被视为证券。

测试的元素:

1. 金钱投资:

以太坊在权益证明模型中确实符合这一标准,并且需要用户购买或获得以太坊才能参与权益质押。

“钱”这个词并没有否定或绕过这个分支。

法院在“ State V Gopher Tire and Rubber Co ” 2案中指出,“以确保收入或就业的方式配置资本”足以满足这一要求。

法院在“ Uselton v. Commercial Lovelace Motor Freight ” 3中也明确指出,“金钱投资”可以采取“商品或服务”或其他“价值交换”的形式。

最后,在“ SEC诉Shavers案” 4中,法院明确认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可以达到“金钱投资”的标准。

2.共同事业:

为了回顾这一点,需要了解:

  • 共同事业
  • 以太坊验证
  • 以太坊奖励和惩罚

以太坊验证系统的简短摘要是:

  • 您的资金不会与其他质押者共用。
  • 如果您的验证人被削减,那么您只会受到惩罚。
  • 如果离线时间过长(技术努力失败)或者您是恶意的,则会受到处罚。
  • 您只会根据验证者的角色获得奖励。
  • 验证者因报告可惩罚的罪行而获得奖励,使它们具有对抗性而不是公共性。
  • 单个区块提议者从扩展的努力中获益,例如不被其他人共享的 MEV。
  • 符合共同企业的各个框架:

横向共性:

正如“ Revak 诉 SEC Realty Corp ” 5中所述,法院寻求“按比例分配利润”和“通过汇集资金将投资者资产捆绑在一起”。在“ Hart v. Pulte Homes of Michigan Corp ” 6和“ Salcer v. Merrill Lync, Pierce, Fenner & Smith Inc ” 7中,法院明确建议“投资必须是集合基金的一部分”。在“ Milnarik v MS Commodities ” 8中指出,“其他合同的成功或失败必须对原告合同的盈利能力产生直接影响。”由于我们的以太坊不是池化的,验证者的利润或惩罚完全来自他们的表现,不会影响其他验证者,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存在“横向共性”。

纵向共性:

正如“ SEC 诉 Glenn W Turner Enters Inc ” 9中所述,纵向共性要求投资者的利润“与发起人的效力密不可分”

在“ Villeneuve v. Advanced Bus Concepts Corp ” 10中,它指出“投资者的命运只需要与发起人的努力联系起来”,在“ Long v. Shultz Cattle Co ” 11中扩大到指出它只需要“投资人的命运与发起人的命运息息相关。”

首先面临的挑战是,在这个角色的定义下,不可能再有理由找到“以太坊发起人”了。然而,这是需要检验的新颖的法律先例。

相反,如果我们为了争论而假设以太坊的创造者是“推动者”,那么问题是他们的财富是否与“投资者”的财富直接相关。

通过为以太坊做出贡献,除非他们自己购买了以太币,否则开发人员不会明确拥有网络的一部分。因此,他们不能被视为发起人。

共性

唯一存在的共性争论是运行网络的验证者之间存在某种“共同企业”,以及验证交易的验证者之间的合作机制。然而,由于这些是不同的,并且是网络代码开发的事后因素,因此这些验证器不能充分地被认为是任何既定意义上的“推动者”。

3. 对利润的期望,源于他人的努力:

豪伊测试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投资者是否可以“期望他人的努力中获得利润”。

重要的是注意这个子句是一个复合词,因为:

  • 允许用户期望利润,并且,
  • 普通企业可能有别人的努力。
  • 但是,利润绝不能来自他人的努力。

在“ United Housing Foundation v. Forman ” 12中,法院明确指出,其核心是“基于对来自他人的创业或管理努力的利润的合理预期”。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期望利润,而且我们所期望的利润必须来自他人的努力,而不是来自我们自己的努力或商品

在“ US v. Holtzclaw ” 13中,一家教会购买了一项从“Sell America”计划转售金券的计划,法院发现多层次的营销计划对受害方而言不是一种担保,因为他们只靠自己的努力产生的销量。

虽然“其他人的努力”是绝对需要的才能使他们获利(Sell America 必须获得黄金、颁发证书、创建一个系统来出售和注册这些黄金并赎回它们),但预期的利润并非源于这些努力,而是需要投资方的努力才能卖出。

正如Ethereum Validation和Ethereum Rewards & Penalties的总结中提到的,我们知道:

  • 验证者必须利用自己的技术专长来维持足够的技术和正常运行时间。
  • 他们的验证者只有在参与验证时才会得到奖励。
  • 他们的验证者只会根据自己的行为,为自己赚取奖励或惩罚。
  • 验证者可以通过实施 MEV 策略来增加他们的收入,并且只能增加他们的收入。
  • 验证者可以通过报告集合中的不良验证者来增加他们的收入,明确验证者“委员会”不是一个利润相互挂钩的普通企业,而是一组独立的、逆向的供应商。
  • 理论上,如果没有其他验证者参与该过程,则单个验证者可以获得奖励,这表明不依赖于其他人的行为。

最终,Howey 测试的这个分支提出了一个问题:“你得到什么奖励?。”

在以太坊网络中,你作为验证者不会因为以太坊开发者继续开发而获得奖励。

验证者正在销售“可靠的参与”,他们因可用且准确而获得奖励。我们知道这一点是因为验证者在停机时间过长时会被削减,或者它的信任变得不足,并且在个人层面上会被削减。

如果我们因“可靠的参与”而获得奖励,并且仅在我们停机或失去信任时才被削减,那么这一定是要出售的东西。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通过维持足够的验证者来维持“可靠参与”的努力,以使我们明显地因我们自己的个人行为而不是他人的努力而获得奖励?

我们相信 SEC 在“ SEC 诉 Homero Joshua Garza ” 14中已经间接回答了这一点,其中 Garza 被指控违反了 1933 年《证券法》第 5a 条。

在这种情况下,SEC认为拥有和管理比特币采矿设备/服务器是一项管理工作,出售其未来收益的访问权是对他人努力获利的预期问题,因此是一种证券。

对此,我们认为维护具有额外负担,复杂的正常运行时间和准确性要求的以太坊验证器也应被视为关键的管理工作,因此不符合这一要求。

总结:

#2:

  • 很难暗示以太坊此时存在“发行者”或“推动者”。
  • Staking 在利润方面没有横向共性。
  • 与其他验证者相比,Staking 确实有一些横向共性,但它们不是发行者/发起者。
  • 收益和损失,完全取决于您自己的验证者的表现和行为,这一因素否定了努力的水平共性。
  • 你的验证者可以被带到另一个没有被锁定到任何类型的共性的网络。
  • Staking 与发行人没有很强的纵向共性。
  • 只有广泛的垂直共性,如果你认为出售的是块空间,并且块空间由发布代码但不运行网络的开发人员拥有。

#3:

  • 有利润预期。
  • 这些利润仅来自您自己维护可靠验证者的能力。
  • 过去,维护执行网络验证的机器已被证明是一项关键的管理工作。
  • 您出售的是正常运行时间和验证,而不是区块空间,因为您的验证者可以与其他验证者连接到另一个 PoS 网络或分叉并执行相同的操作。

这意味着发现以太坊权益证明不是一种证券。

责任编辑:Fel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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