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返还相应的款项及利息损失。经审查,杭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系买卖关系,买卖合同成立。
2021 年 9 月 3 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应进行全面整治。
2021 年 9 月 15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杭某向陈某购买“矿机”并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案涉合同系非法金融活动,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故陈某应返还货款。
遂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杭某货款 24.9 万元。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案涉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亦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合同,陈某基于无效合同占有杭某的货款应予返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