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
该裁定源自一起案件,案件中某个人在2015-2016年度购买了价值6478美元(50.5万卢比)的比特币,并在2020-21年度以788063.84美元(6690万卢比)的价格出售。该个人认为,由于持有期超过三年,销售所得应被视为长期资本利得。评估税收的官员最初表示反对,认为加密货币缺乏内在价值,不能归类为财产。由于持有期超过三年,法庭裁定这些利润符合长期资本利得的条件,允许纳税人根据现行法律申请扣除。ITAT驳回了税收官员的论点,认为根据《所得税法》第2(14)条,加密货币构成财产权。法庭指出,“纳税人持有的任何种类的财产”,包括对资产的权利或要求权,都属于资本资产的定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