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挖矿」丢设备索赔诉讼,中国湖南省法院判虚拟货币相关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火星财经消息,11 月 21 日,近日,中国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涉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胡某与他人合作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后因「挖矿」设备丢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57 万元出资款,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某科技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5 月,周某为股东之一,李某、彭某则通过关联关系参与公司「挖矿」业务。双方商定合作「挖矿」,胡某通过虚拟货币 APP 向周某支付 55000 美元(双方认可折合人民币 357082 元),另委托曹某向周某银行转账 198000 元,合计 555082 元,全部用于购买服务器、硬盘等「挖矿」设备,设备由科技公司托管运营。2022 年 7 月,设备转移至周某家厨房存放,胡某此后仅向周某支付电费。2023 年 11 月,李某因与周某存在经济纠纷,拆走部分硬盘。虽经派出所调解,李某归还 82 块硬盘,但胡某主张仍有硬盘丢失,双方协商无果。2024 年,胡某以设备丢失为由起诉四被告,要求返还 57 万元出资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家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载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胡某委托购置的设备用于「挖矿」,以虚拟货币支付款项、结算管理费,损害法定货币地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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