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的法律结构:从美国CFTC对DAO发起诉讼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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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不是法外之地,而当法律责任发生的时候,无实体DAO会给成员带来重大风险。

原文作者:Chao

原文来源:Empower Labs

Ooki DAO近日被诉讼,而在DAO里投过票的成员可能需要共同承担责任。这一情况令人震惊,但它早就在众多法律人士的预期当中。DAO不是法外之地,而当法律责任发生的时候,无实体DAO会给成员带来重大风险。大量DAO在寻求形成更成熟的法律结构,根据业务特点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会,非法人非营利协会,特别目的信托等几种方式是常见的选择。

Pt.1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在23日公布了针对DeFi协议bZx的执法行动。CFTC指控其非法提供杠杆和保证金期货交易;从事只有注册期货佣金商(FCM)才能进行的活动,未能执行KYC等金融监管要求。由此,CFTC对bZeroX, LLC以及bZx协议两位创始人提起诉讼并提出每方25万美元的和解罚金。

CFTC同时决定民事起诉bZx背后的DAO,因为去年8月23日bZx团队已经把协议控制权移交给bZx DAO(后改名为Ooki DAO)以逃避监管,并曾在社区鼓吹这样可以逃避监管。诉讼的目的包括要求赔偿, 退回非法所得, 民事罚款, 禁止交易及注册, 禁止其他违反CEA及CFTC监管条例的行为。

这一行动遭到了众多Web3人士的抨击,即使在CFTC内部意见也不统一,CFTC委员Summer K. Mersinger也对此做法提出了公开的反对并把意见公布到了CFTC官网。大意是执法机构在对DAO以及DAO成员采取的行动正在涉足未知的法律领域,这一决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未广泛征求意见。

具体bZx是否违规怎么违的规定本文不做过多讨论。我们把重点放在DAO的法律结构及对应的责任上。

这次CFTC的行动在DAO领域里引起了相当大的震动,最主要的原因是这次bZx协议背后的DAO成员可能需要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如何界定是不是成员呢,暂时的标准就是是否在DAO里投过票,因为投票代表对组织的运行施加了影响。尽管看起来有点离谱,但过去其实已经有无数法律人士建议过,提醒过,并且预期过这类事情会发生,即 - 如果一个DAO没有法律实体,当需要担责的时候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合伙企业从而导致所有DAO成员都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各种DAO目前都在积极推进实体注册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尽管之前大多数人知道有这风险,但基本没有人认为DAO成员被连带责任的情况会发生。一方面是大部分社区类型的DAO连基础业务都还没有呢,自认没啥风险,自然不会有特别紧迫的风险意识。另一方面,要去真正执行处罚DAO成员,执行难度巨大。大部分DAO的成员都是匿名的,只有一个地址。如何跟踪,怎么追踪,执法成本有多高?除非捅了大篓子要到FBI介入的层面,谁会为了一点点罚款去花大量精力追几千上万个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匿名地址。即使是只追投过票的地址,一般来说几个提案汇集下来,几百个也是有的。大家都认为法不责众,而且都自觉身正不怕影子斜。

这次的事情虽然开了个很危险的先例,但我个人判断这次大概率是雷声大雨点小,吓唬一下,也执行不出来啥。主要是要震慑一下DeFi协议的运营方,不要想着把运营权限交给DAO就能逃避责任了,社区你们也别急着傻乎乎的来背锅。CFTC在声明中也提到了这点,“这些行动是 CFTC 在快速发展的去中心化金融环境中保护美国客户的更广泛努力的一部分”

这次事件让大家更加看清楚了一个事实。在现行法律体系下,DAO需要,也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对于DAO来说,在适合的时间(越早越好)形成更加完善的组织法律结构几乎成为了必选项。(当然一定会有一些DAO追求根红苗正的crypto native,不接受监管,通过各种各样的设计去实现抗审查。这类的DAO在加密世界里肯定会长期存在,但大概并不会是主流形态)

再回顾下不注册实体的坏处,如果您不是第一次关注这个方向,大概已经在几十个地方看过类似的解释了,主要有三点:

  1. 无实体DAO潜在会被认定为普通合伙企业,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正是现在在bZx上发生的情况。
  2. 税务风险,无实体的情况下,成员在特定情况下会需要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税务责任,即使个人一分钱都没收到。
  3. 链下世界的活动受限,没有实体有时候会很难跟传统世界的实体互动,如签合同。而大量的DAO的业务早已走出了链上,进入链下世界。

以上无论哪个问题都会对DAO的长期发展有重大的冲击。

Pt2.

那么如果要注册,在哪注册,注册什么类型呢?

以下列举了常见的方案供大家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LLC)

在美国,DAO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LLC)成立,使其完全符合美国法律和后续税收。在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成员管理,不需要董事会、经理或领导,这样的特点让LLC能很方便的被DAO使用。特拉华,怀俄明等州已经明确接受DAO形态的组织注册LLC。

LLC可以为营利为目的,选择注册LLC的多为投资DAO。尽管未有明确的监管条例,他们大都需要成员为合格投资者,并把成员上限定为99人。这样即使未来面临监管,也能最大程度确保合规。

也有一些投资团体注册LLC但把自己定义为投资俱乐部(Investment Club)。可以认为是低配版的Venture DAO。这个名字不是瞎叫的,SEC有明确的条例说明什么样的团队算是投资俱乐部,如果一个投资集体符合投资俱乐部的条件,则可以不受SEC监管。但凡事有得就有失,投资俱乐部也有99人的上限要求,而最麻烦的要求是所有成员都必须主动参与每一个投资决策。即使只有某一个成员,在某一个投资事务上没有参与,都有可能被SEC认定为违规。

而最近还有一家机构提出了sDAO的概念,它将允许在合规的前提下把成员上限提升为499人并进行特定类别的投资,但需要所有参与者都是美国公民,相比之下LLC对成员没有国籍限制,目前这一方案还在被验证的过程中,暂时没有太多细节。

今年初马绍尔群岛修订了《非营利实体法》,任何DAO都可以在该国注册为非营利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经营同时享有税务免除。该法律允许在单独某个人对整个DAO承担负责的情况下注册。这是美国结构的离岸版本,但不受美国联邦法律约束。尽管马绍尔版的LLC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性业务,但不得给DAO成员分配收入或利润,并不适用投资类型的DAO。

海外基金会

相比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DAO,目前选择在世界不同地点注册基金会的更多。基金会的好处是它可以是“ownerless”的,如果发生了意外情况,这将减少创始团队的法律责任。Onshore基金会的流行地点为瑞士和新加坡。他们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护,但DAO需要为收入纳税。Offshore的注册地多为开曼,BVI等地。其中开曼对token发行比较友好,这也是目前相当多DAO的选择。Onshore offshore的主要区别为offshore有税务豁免。基金会由理事会或董事会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去中心化水平,不过代币持有者可以通过投票指导理事会或董事会进行行动。基金会在DAO流行之前已经被区块链相关组织大量使用,大家相对很熟悉这个模式。

有限合作协会 (LCA)

LCA是传统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LLC) 的混合体,提供了比传统合作社更大的灵活性,尤其是在投资方面。LCA可以把DAO的治理协议和协会章程做很好的结构,接受不同类型参与者的投票治理权,同时遵守合作原则。科罗拉多州针对LCA有一套相应完善的法案,从而获得了众多DAO的认可。

非法人非营利协会(UNA, Unincorporated Nonprofit Association)

UNA是近一年大家重点探索的新形态。UNA允许非常灵活的认定成员,允许成员匿名,允许方便的流动,这些特点跟现有的社区类DAO能很好的适配。UNA可以经营盈利性业务,但整个组织需要保持非营利性,因为不能有利润分配。但UNA是个相对较新的实践,美国各州目前对UNA的理解也都不尽相同,缺乏相应的判例,这有可能会导致UNA在特定情况下不被认可从而引发风险,另外UNA更适用主要人员和业务活动依托美国的DAO,组织需在美国纳税。

特殊目的信托

特殊目的信托的形态一般是DAO把部分或全部资产转让给受托人,并通过信托协议委托受托人进行业务活动。这样既解决了线下实体的问题,也能够让DAO成员和受托人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将法律结构引入 DAO 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遵守为传统组织设计的规范可能会损害DAO的去中心化和自由度。特别是绝大部分法律结构都需要政府的审批才能完成。而依据根西岛法律成立的特别目的信托消除了这一问题。它无需政府审批,无需保持汇报。依据信托协议发生资产转移时候该信托即生效。但特别目的信托应用的场景主要是代表DAO里的委员会或者SubDAO进行特定的业务,把整个DAO包装为信托结构目前还有待探索。

以上讨论过的所有方案都解决了最初的三问。但在这个基础上,又各有自己的特点。DAO的法律结构在实际设计中要适配的情况往往是复杂的,需要考虑因素有主要参与成员所在国家区域,期望的治理结构,去中心化程度,主要的业务方向,DAO的成员规模和持续性,Token策略,SubDAO策略,注册成本等。

关于DAO的法律结构和相关实践是很新的领域,还并没有形成普遍共识和最佳实践,有待进一步探索。

作者并非法律从业人士,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部分内容可能存在错误。

参考:

https://www.cftc.gov/PressRoom/PressReleases/8590-22

https://www.cftc.gov/PressRoom/SpeechesTestimony/mersingerstatement092222

https://daos.paradigm.xyz/

https://www.paradigm.xyz/2022/06/dao-strategy-and-legal-wrappers

https://a16zcrypto.com/wp-content/uploads/2022/06/dao-legal-framework-part-1.pdf

https://a16zcrypto.com/wp-content/uploads/2022/06/dao-legal-framework-part-2.pdf

https://github.com/metacartel/MCV/blob/master/Legal/Grimoire%20and%20Exhibits/MCV-Grimoire-Final-All-Exhihbits.pdf

https://lexnode.substack.com/p/wyomings-legal-dao-saster

http://www.dlp.gov.ky/portal/pls/portal/docs/1/12408397.PDF

https://www.ogier.com/publications/the-foundation-company-as-a-decentralised-autonomous-organisation-dao-in-the-cayman-islands#

https://www.careyolsen.com/briefings/cayman-islands-foundation-companies-daos-defi-and-nfts

https://www.careyolsen.com/briefings/guernsey-non-charitable-purpose-trusts

https://dydx.foundation/blog/legal-framework-non-us-trusts-in-daos

责任编辑:Fel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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