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狗币是私人发行的加密货币,缺乏白皮书。最近,一位大学生因发行土狗币被指涉嫌诈骗罪。类似案件常见,但是否构成诈骗罪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故意占有被害人财产、实施诈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知。杨某某因诱骗被害人充值虚假加密货币被指控诈骗罪,但可能未陷入错误认知。发土狗币本身属高危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罪和赌博罪。
原文作者:肖飒团队
原文来源:肖飒lawyer
什么是土狗币?一个简单的理解,就是除比特币、以太坊等市值大、流动性强的主流加密货币以外的,由私人(个人、法人或非法人实体)直接发行的「非主流」加密货币,大部分的土狗币甚至连白皮书都没有。
近期,飒姐团队关注到,某打牌新闻媒体发布了一篇名为《首例发行虚拟币涉刑案引争议:撤回流动性致炒币亏损是否构成诈骗》的新闻,报道了一位在海外某公链上发行土狗币后,被我国司法机关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 00 后同学。说实话,币圈此类刑事案件其实并不少见,当然也很难说是我国首例,类似因撤回流动性而涉嫌犯罪的案件飒姐团队其实已经处理过不少起。今天,飒姐团队就结合最近的案件,为大家讲讲发行土狗币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种犯罪的问题。
飒姐团队提醒各位朋友注意,以下内容均来自公开信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出生于 2000 年,案发前是浙江某高校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也是一位娴熟的加密资产玩家。 2022 年 5 月,杨某某关注到海外一个名为区动未来(Blockchain Future Force,简称 BFF)的 DAO 正在为 ICO 进行宣发,并预告将于 2022 年 5 月 2 日发币。
2022 年 5 月 2 日下午 4 点 41 分 46 秒,杨某某在某海外公链上自行发行了一款与区动未来英文名一样的土狗币 BFF。十多分钟后,杨某某作为流动性提供者向 BFF 币项目中添加了 30 万枚 BSC-USD 及 63 万枚 BFF 创建了流动性池(通俗讲就是为 BFF 土狗币项目注资做市)。而在杨某某添加流动性的同一秒,罗某瞬间以 5 万枚 BSC-USD 直接兑换了 85316.72 枚 BFF 币。
24 秒后,杨某某撤回了 BFF 币中的流动性,共计得到 353488.115 枚 BSC-USD 和 508069.878 枚 BFF 币,该行为导致 BFF 币大幅贬值,罗某用 5 万枚 BSC-USD 买的 81043 枚 BFF 币价值瞬间跌到仅值 21.6 枚 BSC-USD。
事件发生后,罗某恰好通过一位共同好友将杨某某「开盒」(查明了杨某某真实身份信息)并要求杨某某返还资金,找到杨某某后,罗某于 2022 年 5 月 3 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其投资虚拟币被骗人民币 30 余万元(5 万 U)。南阳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调查,并于 2022 年 11 月将杨某某抓获。
加密资产发展至今,发币的门槛已经变得极低,大量的 meme 币、土狗币、空气币在海外公链上百花齐放,像上述案件中的盘子甚至已经屡见不鲜。此类土狗币虽有杀猪盘、割韭菜之嫌,但币圈玩家们大多将其视为一种射幸玩法、资金博弈,甚至还有不少职业币圈玩家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大量资金专门在极短的时间内买卖土狗币套利(坊间称为「冲土狗」)。
那么,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指的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的要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一般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3)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处分了自身财产、遭受了财产损失。
基于此,杨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故意、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因杨某某的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
在本案中,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创建与区动未来发行的虚拟币名字相同、发行宣传资料相同的虚假 BFF 币,自己充值 30 万 USDT 币作为诱饵,引诱被害人罗某充值 5 万 USDT 币后,杨某某连同自己充值的 30 万 USDT 一共 35 万多 USDT 同时撤资,骗取罗某人民币 33 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可见,在检察官视角中,杨某某发行与区动未来 DAO 名字相同的虚假加密货币的行为即为「诈骗」行为,而创建流动性池又秒撤资金的行为,是一种以虚假加密货币为「饵」实施诈骗的行为。被害人罗某因杨某某的行为陷入杨某某可能要长期运营该加密资产项目的错误认知,导致了财产损失。因此,杨某某的行为是一种诈骗。
飒姐团队认为,检察官和一审法官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观点有待商榷,本案虽然从表面上看确实有诈骗罪的外观,但实际上,客观的看待和正确的评价本案,需要对加密货币的玩法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总的来说,基于以下事实,飒姐团队不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我们认为,被害人很可能没有陷入主观错误认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很可能并非由其本人作出,而是其利用计算机代码编写的自动化交易程序作出的。被害人罗某的交易记录显示,罗某是在杨某某向 BFF 项目添加流动性的同一秒钟买入的 BFF 币。飒姐团队认同本案一审律师的观点,该种行为极大概率不可能是被害人罗某某通过手动操作能够达到的,而更像是其为了「冲土狗」套利通而专门编写(或购买)的自动化交易软件完成的(无论手多块,正常人类大概率都不可能在一秒钟之内完成购买 BFF 币的行为,更遑论是在不知晓内幕消息的情况下,与项目方添加流动性的同一秒钟买入币)。
根据第三方币圈人士查询被害人罗某交易记录发现,被害人罗某有大量投资土狗币的行为,且多笔交易在数秒、十数秒的时间内就完成了买入卖出套利,相关操作极为专业,基本可以判断其是币圈职业「交易员」或「币圈狙击手」。
因此,飒姐团队认为,被害人实际上并没有「被骗」,换言之也就是并没有因为杨某某的行为陷入错误认知,且处分自身财产的行为也并非由其本人作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飒姐团队认为,虽然上述案件中,杨某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但发土狗比的行为本身依然是个高危行为,很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类犯罪以及赌博类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类犯罪,在 9.4 公告和 9.24 通知依然生效的情况下,ICO 的行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做,只要项目方在国内,依然很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